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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,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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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01 04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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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,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?
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,履行中,乙并未依约支付第二期投资款,其辩称系因甲公司内部发生巨变,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,故其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,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:(一)经营状况严重恶化;(二)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,以逃避债务;(三)丧失商业信誉;(四)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。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必然导致甲丧失履行能力,也非法律规定的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,乙未按约支付投资款的行为,确属违约行为。